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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

时间:2017-02-27  分享:

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章程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名称、性质和地址

第一条 本院名称: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

第二条 本院办学类型为:职业学院。

第三条 本院由北京汇佳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出资举办,出资额:2014万元,资金性质为非国有。

第四条 本院的性质是民办非营利性高等职业学院。本单位的法人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院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内设机构若发生变化,由院长提出,报董事局批准。

第六条 本院办学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创新路20号,邮编102200。

第七条 本院内设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办学责任由本院法定代表人承担。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和形式

第八条 本院办学宗旨:学院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办成一所完全融入市场的职业学院。坚持以人为本、诚信自律;立足北京,服务全国。

第九条 本院办学规模2500人。

第十条 本院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

第十一条 本院办学形式与学制:面授和远程教育。专科、本科院校,学制

二至四年。

第三章  举办者

二条 本院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1、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

(1)编制申请方案。

(2)组建第一届董事局并制定董事局议事规则。

(3)制定学院章程。

(4)了解学院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5)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规定决定学院重大事宜。

(6)学院终止后,依法进行学院剩余财产的清算。

2、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2)提供举办本院的启动资金和必要的办学场地、校舍及办学设备。

第四章 决策体制

第十三条 本院实行董事局领导的院长负责制,本院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局。

第十四条 董事局成员除举办者、教职工代表和院长外,应由专家、社会名流组成,首届董事由学校举办者推荐,以后由上届董事会协商产生。

第十五条 本院董事局由9人组成,设董事局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两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其成员的任职条件是:

    1、作风正派,道德高尚,遵守纪律;

    2、有教育教学实践经验;

    3、身体健康;

    4、所有董事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

    每届董事局任期四年。

第十六条 董事局议事规则为:

    1、董事局会议须有董事局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董事局做出的决定应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2、董事局实行民主协商制。主席或副主席与多数董事意见不一致时,董事局应更多协商,不能草率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本院董事局,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纪要与决议应有参会董事签名。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局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局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解聘院长;

2、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院董事局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院长;

2、修改学院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院法定代表人是院长,院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院董事局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6、学院董事局的其他授权;

7、提出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董事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院长人选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能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

2、有献身民办教育的决心,有现代学校管理意识。有组织管理民办学校的能力;

3、能创造性、出色地贯彻落实董事局的各项决定与要求;

4、具有大学硕士以上学历,懂外语,有现代管理意识;

5、有十年以上的工作实践经验;

6、特殊条件者由董事局决定。

第二十三条 院长的辞职、离职、续聘或解聘:

1、任职期内,院长因故请求辞职,须向董事局提出书面报告,董事局应在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2、院长不得擅自离职,如擅自离职应对所造成的损失负全责;

3、任职期内,院长如不能完成任期责任或出现不适于院长职务的情况,董事局予以解聘;

4、院长任期三年,聘任期满,董事局可视需要决定是否予以续聘。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院长提出,报董事局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二十四条 本院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举办者、学院从业人员或业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学院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院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学院财务;

2、对本院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本院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设立学监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全院工作的督察、督办。

第二十九条 本院设立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教学系部)、专业的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及重大研究课题项目,评定教学、科研等有关成果。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本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院配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文凭、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坚持会计与出纳分开的原则。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院日常经费来源包括:

1、举办者投入;

2、捐赠;

3、利息;

4、学费;

5、学院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科研、技术和服务获得收入,以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院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和退还学生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五条 本院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院财产,不转让或者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本院财产。

第三十六条 本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查。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院委托人才交流机构管理教职工的人事档案。

第三十八条 本院自主聘任教师、职员。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招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院聘任的教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四十条 本院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本院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四十二条 教师队伍由中国教师和外籍教师,老、中、青结合的教师群体组成。任课教师有硕士以上学历,辅导教师有本科以上学历。心态平和、身心健康、人生充满激情、富有创新精神,能投身民办教育事业,作风正派,道德高尚,为人师表。

第八章 学籍和教学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院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九章 党团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院设立党支部,充分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四十六条 本院注重学生的思想教育,建立各级共青团组织,以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院章程需修订。

      1、本院登记事项变更内容;

2、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抵触的;

第四十八条 本院修改章程,有董事局法定成员人数签字的会议纪要,审议后,盖骑缝章报北京市民政局核准后方可实施。

  本院有效章程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院自行终止事由:

 

    1、经费不足;

    2、管理混乱,质量达不到要求;

    3、应终止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条 本院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一条 本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院办理法人组织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5年7月20日董事局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局。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