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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0-02-22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教代会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按照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报告、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民主评议和监督行政领导干部。

第六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系(年级、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公民权的正式在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程序:

一、召开院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代表选举办法;

二、代表选举按系(部、处)为单位,划定选区,按比例分配名额,酝酿提出多于代表名额1 0%左右的代表候选人;

三、按照直接差额选举原则和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代表;

四、候选人获选单位参选职工过半数选票时,才能当选,当选代表须填写代表登记表,报院工会委员会审查后,选举单位张榜公布。

几项具体规定:

一、根据工作需要院党政工负责人均作为代表候选人,选举时可以把他们分配到有关单位参加选举,不占该单位应选代表名额;

二、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也可以连选连任。调出本院者,其代表资格即中止,由此造成的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可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增补;

三、教职工代表触犯刑律时,如果已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其代表资格即行废止,如果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其代表资格原则上可以保留,但是教职工群众认为其不宜再当代表时,应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或罢免,由原单位张榜公布,并按规定程序增补代表。

撤销代表程序:

一、根据群众或有关部门的意见,或本人提出辞职要求,由原选举单位(部门工会)调查研究审定后,向院工会委员会提出撤销代表的要求;

二、院工会委员会对被撤销的代表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待问题查证后对原选举单位(部门工会)撤销代表的要求提出意见;

三、原选举单位(部门工会)教职工讨论,有过半数教职工同意撤销方为有效;

四、撤销结果应及时报告院工会委员会批准,并由原单位张榜公布。

补选代表程序:

一、部门工会(分工会)向院工会委员会提出补选代表的要求;

二、院工会委员会对补选代表的要求及时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的意见通知部门工会(分工会);

三、获补选单位的参选职工过半数票时,补选的代表方为有效;

四、补选结果报院工会委员会并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填写代表登记表,由原选举单位张榜公布。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是:

一、按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就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参与对有关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处理情况的调查,并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对有关领导人员提出质询;

五、因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民主质询及检查程序:

1、教职工代表认为对某一问题有必要进行质询时,可以直接向院工会委员会提出质询或检查要求;

2、院工会委员会将教职工代表的质询或检查要求通知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作出安排;

3、被质询或检查的部门或领导,根据质询或检查内容和时间要求,用书面形式或直接到代表中去作出答复;

4、在教代会开会期间,代表的质询或检查活动由大会主席团统一组织,闭会期间由院工会委员会指出相应的工作委员会组织。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部分工会委员和部分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及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一般每年一次,定期开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表决须有出席会议的代表半数通过方有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经主席团讨论同意,向代表说明原因,遇有重大问题,根据院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会议。教代会例会也可以采取分散开会的形式。

第十四条  教代会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提出,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预备会通过。

大会议题产生程序:   

一、院工会委员会征求学院党政领导的意见,与行政有关部门沟通情况,了解要求提交大会讨论的有关问题的意向;

二、广泛听取教职工代表和各层次职工的意见,摸清办学中的重要问题和教职工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三、对收集的意见和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抓住主要问题,交代表团团长和工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建议;

四、将建议与党政领导通气,在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后,作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五、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未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对待,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教代会决议,决定产生的程序:

一、学院行政将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和方案,在会议召开前作为教代会材料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征求意见;

二、在充分讨论基础上,.由大会主席团起草决议或决议草案;

三、将主席团起草的决议或决议草案提交大会表决通过,形成正式决议或决定,大会表决需由出席会议代表的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将正式决议或决定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并向全院公布贯彻

执行。

第十六条  教代会原则上以系(年级、处)为单位建立代表团,也可根据代表人数情况以部、处、室部门工会组团,各代表团产生正、副团长。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组),与院工会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合一,在院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专门工作委员会(组)产生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由院工会委员会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的设置、人员组成、具体工作职责等方案;

二、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的成员,在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协商。采用聘任或交教代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三、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分别召开会议,推选出正、副组长,在院工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对院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负责。

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的任务:

一、研究和初步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有关文件、方案和规章制度;

二、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授权或行政领导的委托,对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行政领导反馈信息。

三、对行政领导的重要决策参与咨询和建议;

四、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五、开展工会和教代会工作研究;

六、承办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文件和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由院工会委员会召集代表团团长和有关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主任或全体委员会联席会议处理,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安排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委员会(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需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根据教职工的要求,组织教职工群众同院领导座谈。

六、组织对院行政领导的民主评议。

七、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  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届期一致,同时换届,两会同时召开,代表合一。

第二十一条  兼职的学院工会委员会委员、分会委员、工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员和工会小组长,从事工会工作占用的时间,应按正常出勤看待。

第二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和分会委员会均实行会议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讨论研究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如有同上级文件不一致时,有关条文应停止执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修订。

 

 

 

 

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校务公开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工会关于印发《2006年北京市高校校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宗旨,以推进依法治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校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加学院决策的透明度和广大师生员工与社会的参与度。提高学院行政管理效能,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把学院办成人民满意的学院。

二、院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遵照北京市教育工会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形成学院党支部领导、行政主持、工会协调、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学院院长是实施院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院办、院工会、院学生处、财务处负责同志为成员。

院办和院工会为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在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校务公开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完成公开领导小组赋予的任务。

三、院务公开工作的主要内容及责任部门

1、学院基本情况公开:学院历史概况、办学条件、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事项和重大决策程序、工资调整、评优评先奖惩等情况以院办为主实施公开;

2、学院财务管理公开:学校财务预决算、财务收入、财务支出等情况以财务处为主实施公开;

3、科研情况公开:科研课题的立项及经费使用情况,科技开发、科研成果转化等情况以科研处为主实施公开;

4、学院收费政策公开:学院执行国家、北京市人民政府制订的收费政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以财务处为主实施公开;

5、学院建设、仪器设备采购等情况以财务处、物资部为主实施公开;

6、重大组织人事事项公开: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师资队伍建设、教职工年度考核、职称评聘等情况以人力资源部为主实施公开;

7、学生管理事项公开:学生中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学杂费的减免,奖、贷、助学金的发放以系(部)、学生处、团委为主实施公开;

8、招生考试事务公开:学校招生考试的政策、规定、纪律以及招生计划、条件、录取结果及招生计划完成情况以学生开发处为主实施公开;

9、毕业生就业事务公开: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政策、渠道、信息、推荐计划、完成情况以就业指导中心为主实施公开;

10、教职工收益分配公开:工资调整、职工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基金缴纳等情况以院人力资源部、院工会为主实施公开;

11、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公开:学院领导干部的年度工作目标以及完成情况以院办为主实施公开。

四、校务公开工作的形式

1、院教代会为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凡是学院重大决策等校务活动,都应向教代会报告,由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如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专题临时教代会议审议通过;

2、在校园内设立永久性校务公开栏和意见箱;

3、学院网站设立“校务公开”专栏,除不宜向校外公开的内容外,均刊登在“校务公开”专栏中。

五、校务公开的程序

校务公开程序一般按提出、审查、公开、议事、整改五个环节进行。本文明确的11项内容一般由各职能部门或教代会办公机构提出,经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实施公开。凡属教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实行会后公开;凡属常规性工作,实行定期公开;凡属热点问题实行随时公开。

六、校务公开的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业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校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深化校务公开,是教育部门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广大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关心和参与学院稳定、改革和发展的积极性;有利于学院管理科学化、决策民主化,促进学院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校园。

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根据本《办法》明确的任务,制订出本部门的院务公开工作制度,落实院务公开情况纳入年终评选先进单位考核内容,使院务公开全部内容落到实处,促使院务公开工作健康发展。

2、建档立案。院办和院工会是院务公开的办公机构,负责院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对实施校务公开的规章制度、公开的内容进行及时的记载和定期归集整理,装订成册,认真保存好校务公开的档案资料。

3、强化监督,实行教代会评议制度。为确保校务公开工作健康发展,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从明年起,开展教代会对校务公开的评议工作。院办和院工会将拟制出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教代会评议校务公开制度,经院董事会、学院党委批准后颁发试行。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